嘉義律師公會會員福利實施辦法
97.01.19第25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
100.01.22第26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
112.12.20第31屆第7次理事、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
第一條:為增進會員福利及權益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
一.會員個人福利項目:
1.會員結婚時,致贈禮金新台幣6,000元,並以一次為限。
2.會員子女結婚時,致贈禮金新台幣2,000元,每名子女以一次為限。
3.會員死亡時,致送奠儀新台幣10,000元。
4.會員之父、母、子、女、配偶死亡時,致送奠儀新台幣3,000元。
5.會員事務所開幕或喬遷時,致贈花圈、花籃或盆景(新台幣2,000元以
內)。
6.會員因傷病住院時,致贈慰問金新台幣2,000元。但同一傷病,以
補助一次為限。
7.每年補助會員健康檢查費用一次。健康檢查總費用總額新台幣
10,000元以上時,入會滿3年以上之會員補助1,000元;入會滿10
年以上之會員補助2,000元;入會滿15年以上之會員補助3,000元。
8.會員年滿65歲以上,入會滿25年者,於每年律師節致贈敬老金新
台幣2,000元。
9.本公會辦理之團體意外保險,會員均得參與(投保年齡至75歲止)。
二.會員有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事由時,需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
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但有事實足認
會員無法提出申請或提出申請顯有困難時,理事、監事聯席會得就
個案決議予以補助。
第三條:本會旅遊分為國內及國外二項。
一. 國內旅遊:
1.每年斟酌所編列之預算舉辦一至四次。
2.凡參加會員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、公會職員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
,其車費、餐費、小費、門票全免,惟必須自付住宿費、保險費
及旅行社行政費。但配偶或直系親屬補助以一人為限。
二. 國外旅遊:
1.每年斟酌所編列之預算舉辦一次或二次。
2.每次公會補助款為新台幣20萬元。
3.凡參加律師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款以新台幣1萬元為限。
4.如參加人數超過20人,則以新台幣20萬元平均分配之。
5.參加律師逾8人(含)以上即可成行。
6.入會未滿二年不予補助。
三.旅遊次數、時間、地點由福利委員會報請理事、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後
定之。
第四條:會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適用第二、三條之規定:
1.會員因受懲戒停止執行職務期間未滿者。
2.會員受除名懲戒確定者。
3.會員自行退會或依本會章程規定予以退會者。
4.積欠會費者。
第五條:本辦法經理事、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後實施。